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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修改后的32个亮点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1-07-28 分类:通知公告

安全生产法修改后的32个亮点

#  徐三元  #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将于2021年9月1日正式施行,此次修订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措施方法、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等方面均有发展创新,主要有以下32个亮点。

1.加强党的领导

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短短一句话,是历史性的、里程碑的重大事件,充分说明了党对安全的重视,预示着安全生产问题的根本性转变。

安全生产涉及很多大事,比如组织机构,职务任命,发展方向,舆论主导,甚至大额预算等,这些都是行政一把手定不下来的,必须党的一把手点头。

2.安全发展理念

增加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对于生命的敬畏和尊重,是最基本的人权,也是现代文明的标志。人没有贵贱之分,每一个生命都有存在的价值和独立的尊严,这就是最基本的人和人的权利。

3.三个必须

这次安全生产法最大的亮点就是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下简称“三个必须”)写入法律。

这里有两个层次,一是对于政府部门管理的问题,新安法第十条提出 “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这些部门一般称之为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要求在其管业务和生产经营活动时候,必须管安全。

三个必须的第二个层次是对于企业。依据三个必须的原则,新安法也对企业负责人安全责任给予明确,如在第五条指出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按照现在我国多数企业的管理体制,企业领导层设有分管安全和分管工艺、设备、购销、人事等不同方面的负责人,同时还设有安全环保部门和其他部门,很多情况下,一说到安全,主要负责人往往认为就是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以及安全环保部门的事情,其他负责人和部门干脆不管,这种管理模式下前者肯定管不好。所以正确的应该是安全的各个方面应由分管领导和各个部门负责,在其管相关业务工作时候,同时管自己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如管设备的,应该管设备安全,管财务的,要保障安全的经费来源,管人事的,要保障人员的安全素质和安全准入。主管安全的负责人和安全环保部门仅仅应该起到上下沟通、协调组织和监督的作用,主要工作应该是监督和督促各个部门履行自己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职责。

4. 部门职责的划分

按照“三个必须”的原则,现在在安全生产法中政府安全监管有两类部门,一类是应急管理部门,一类是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称之为有关部门。两类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新安法第十条提出两种监督管理,一种是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的“综合监督管理”,另一种是有关部门负责的“监督管理”新安法指出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为直接监管的部门,关键是“等”的范围,按照三个必须提出的行业、业务、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应该还包括教育、卫生、体育、文化、农业、林业、商业、城市管理以及工业主管部门,自然也应该有环保、特种设备、食品药品、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

5.各级政府部门的具体分工

由于我国管理体制的复杂性和体制改革的不断进展,部门之间具体明确的分工很难。考虑到有些职责不清的地方,新安法新增第十五条,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利和责任清单。”

6.强制性国标的分工

与我国标准化体制改革相适应,新安法新增第十二条,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分工。即有关部门提出和技术审查等,应急管理部统筹立项计划,标准主管部门立项、编号和发布。注意这里是强制性的国家标准,不包括非强制性国标,也不包括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和地方标准。

7. 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的要求

新安法第九条在原来乡镇政府和办事处职责中增加了开发区、港区、风景区的要求,“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包括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或自己按照授权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这里有三层意思:

首先是地方经济发展中,许多新设立的开发区、港区、景区等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机构性质不甚清楚,如设立的这类区的管委会很多不明确是行政机关还是事业单位,有些还和区的开发公司或招商公司在职责和业务方面形成政企不分的局面。这里,就是考虑到这种情况,新安法规定不管管委会是什么性质,什么体制,一定要有安全管理机构并承担职责,以避免政府安全管理的空白。

其次,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中,许多执法权设在县级以上政府,乡镇以下和这类开发区等区的监管和执法权不明确,相应容易形成监管的空白。所以这里明确了这些区的执法权限,即监督检查(执法监察),按照上级授权监管(如行政审批和许可等),或协助上级监管。

第三,这类区中安全至关重要的是化工园区,这些园区风险集中,安全管理任务重,政府监管不可或缺。这里,也是针对目前化工园区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确定的政府职责。

8.部门的安全风险与评估论证机制

新安法第八条新增了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根据其业务性质,可以认为这些部门主要是指规划和国土资源等部门,结合本条第一款新增安全规划与空间规划的相衔接,可以理解为要求这些部门在规划和空间布局时候要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或论证。这点不同于现行的只有在项目落地或项目审批阶段才开始考虑安全。进一步表明了党和国家在安全方面关口前移的主导思想。

9.政府和企业的安全责任

这一次安全生产法在原来企业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增加了政府监管责任,明确要求深化和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这就明确了政府和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定位,明确了两个责任之间的关系。即在安全生产中企业是主体责任,而政府也应该履行监管责任,不能缺位。

10.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依据三个必须的原则,新安法在所有出现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地方都增加了“全员”,明确了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如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包括新提出的平台经济的安全管理。也就是说全员的安全责任制已经作为法律的强制性,强调企业每一个人都有安全的法律责任,并且要明确具体的责任和考核标准,对于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考核,这样,安全再也不是少数人的事了。同时在第五十七条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前边增加岗位责任制,这样企业最重要的安全资料应该增加一厚本,就是全员的责任制。

11.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责任

新安法明确了企业内部主要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包括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且在第二十一条中明确提出七条应该履行的职责。

新安法首次提出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五条)这些其他负责人应该是指除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分管业务的负责人,如分管人事、财务、工艺、设备、供应等,这些人员对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也是三个必须的体现。

新安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具体责任。同时首次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照这条规定,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在安全工作方面是协助主要负责人,而不是单独负责。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主要工作是参与或配合主要负责人负责的一些具体工作,同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

12.危险作业的安全要求

新安法第四十三条沿袭了危险作业的提法,但增加了动火、临时用电作业。要求这些危险作业时候,要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危险作业也叫特殊作业,也是通常说的八大作业,其特殊就在于其作业的危险性大,作业环境、时间、条件一直在变化,安全管理难度大。对于危险作业的管理,我们国家由来已久,但一直没有统一。包括其范围,要求等等。目前只有一个国标《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规定了化工企业危险作业的范围和操作要求。所以新安法规定危险作业应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来规定。

13.资金支持

新安法多处提出了对于安全生产的资金保障措施:在第四条提出企业要“加大对于安全生产资金、物资、人员的投入保障”,在第八条中要求各级政府将“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主要负责人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企业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这样就从制度上、渠道上以及责任方面明确了安全生产的资金来源和保障措施。

14.安全生产责任险

这次新安法最主要的亮点是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不仅仅包括本企业的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最重要的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事故预防的功能,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的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5.信用体系

新的安全生产法对于保留了原安法关于信用体系的内容,但新增了对于该体系的具体要求,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对象从单位扩展到个人。新安法对于失信的惩戒对象从原来的单位扩展到“有关从业人员”,增加对个人的震慑力和惩罚,包括个人罚款和信用惩戒、行业禁入等等。

二是对失信行为进行更广泛及时的公告和公示。新安法对于公告要求“及时”,对于受到行政处罚的要在三个工作日内曝光,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用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是规定了更加详细的惩戒措施。新安法要求政府部门对失信企业“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并要求向社会公示。

16.重大危险源的部门共享

新安法第三十八条,对重大危险源管理在原来向监管部门备案的基础上,还要求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和有关部门共享。

17.严厉的举报制度

第七十一条明确举报的处理部门和职责,强调如果不是本部门处理的,要移交其他部门。对于涉及死亡的,由政府组织核查,不是部门。

18.心理学和行为科学

新安法增加了“关注从业人员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提出了“心理疏导和精神慰藉”的要求。这是第一次将人的心理和行为写入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中,也是安全科学向更高层次发展的一个标志。研究表明,在所有的工伤事故中,90%是由于人的失误造成,其中心理和行为习惯占了很大比例。所以,用心理学和行为科学来研究人的安全行为,借助心理学和行为科学手段解决作业人员的相关问题,是减少和避免事故发生的最有效手段和最短途径。

19.新兴行业的安全

近几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新兴行业得以迅猛发展,如各种平台、网购、快递,还有“农家乐”等,既涉及到旅游,也涉及到餐饮,还涉及到农业农村。这些属于新兴行业,但也算是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安法调整范围。

因此,新安法对于这些新兴行业领域提出了一些安全生产要求,包括第四条中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等。

同时,在政府监管方面,新安法第十条规定,这些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的部门。由此也防止了部门之间互相推责而形成监管的“盲区”。

20.安全生产新问题的应对

对近几年生产安全事故中暴露的一些新问题,新安法做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如在第三十六条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在第四十九条新增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等。

11.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责任

新安法明确了企业内部主要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包括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且在第二十一条中明确提出七条应该履行的职责。

新安法首次提出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五条)这些其他负责人应该是指除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分管业务的负责人,如分管人事、财务、工艺、设备、供应等,这些人员对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也是三个必须的体现。

新安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具体责任。同时首次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照这条规定,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在安全工作方面是协助主要负责人,而不是单独负责。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主要工作是参与或配合主要负责人负责的一些具体工作,同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

12.危险作业的安全要求

新安法第四十三条沿袭了危险作业的提法,但增加了动火、临时用电作业。要求这些危险作业时候,要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危险作业也叫特殊作业,也是通常说的八大作业,其特殊就在于其作业的危险性大,作业环境、时间、条件一直在变化,安全管理难度大。对于危险作业的管理,我们国家由来已久,但一直没有统一。包括其范围,要求等等。目前只有一个国标《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规定了化工企业危险作业的范围和操作要求。所以新安法规定危险作业应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来规定。

13.资金支持

新安法多处提出了对于安全生产的资金保障措施:在第四条提出企业要“加大对于安全生产资金、物资、人员的投入保障”,在第八条中要求各级政府将“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主要负责人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企业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这样就从制度上、渠道上以及责任方面明确了安全生产的资金来源和保障措施。

14.安全生产责任险

这次新安法最主要的亮点是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不仅仅包括本企业的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最重要的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事故预防的功能,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的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5.信用体系

新的安全生产法对于保留了原安法关于信用体系的内容,但新增了对于该体系的具体要求,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对象从单位扩展到个人。新安法对于失信的惩戒对象从原来的单位扩展到“有关从业人员”,增加对个人的震慑力和惩罚,包括个人罚款和信用惩戒、行业禁入等等。

二是对失信行为进行更广泛及时的公告和公示。新安法对于公告要求“及时”,对于受到行政处罚的要在三个工作日内曝光,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是规定了更加详细的惩戒措施。新安法要求政府部门对失信企业“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并要求向社会公示。

16.重大危险源的部门共享

新安法第三十八条,对重大危险源管理在原来向监管部门备案的基础上,还要求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和有关部门共享。

17.严厉的举报制度

第七十一条明确举报的处理部门和职责,强调如果不是本部门处理的,要移交其他部门。对于涉及死亡的,由政府组织核查,不是部门。

18.心理学和行为科学

新安法增加了“关注从业人员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提出了“心理疏导和精神慰藉”的要求。这是第一次将人的心理和行为写入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中,也是安全科学向更高层次发展的一个标志。研究表明,在所有的工伤事故中,90%是由于人的失误造成,其中心理和行为习惯占了很大比例。所以,用心理学和行为科学来研究人的安全行为,借助心理学和行为科学手段解决作业人员的相关问题,是减少和避免事故发生的最有效手段和最短途径。

19.新兴行业的安全

近几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新兴行业得以迅猛发展,如各种平台、网购、快递,还有“农家乐”等,既涉及到旅游,也涉及到餐饮,还涉及到农业农村。这些属于新兴行业,但也算是生产经营单位,属于安法调整范围。

因此,新安法对于这些新兴行业领域提出了一些安全生产要求,包括第四条中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等。

同时,在政府监管方面,新安法第十条规定,这些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的部门。由此也防止了部门之间互相推责而形成监管的“盲区”。

20.安全生产新问题的应对

对近几年生产安全事故中暴露的一些新问题,新安法做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如在第三十六条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在第四十九条新增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等。

21. 双重预控体系。

双重预控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两个关口,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两方面的重要内容。即在正常情况下对于风险的识别、分级与控制,以及在形成隐患以后即非正常情况下对于隐患的排查和治理。

新安法第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体系”,并在后边的罚则中对于未能建立制度和采取管控措施的给予相应处罚。

22.事故救援的新思想

新安法在事故救援和处理方面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对于人的保护和人的生命的价值体现。

第五十四条新增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以后的两个规定:

一是“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先救人,体现生命至上。二是事故受害者除工伤保险外,还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这里去掉了原安法“向本单位提出”的限定词,受害者可以多渠道提出赔偿诉求。

23.应急救援系统与预案

新安法第七十九条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应急救援体系中的分工合作,即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协调指挥,并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系统,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建立自己行业领域和地方的系统,各个系统之间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八十条新增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将预案体系延伸到镇街一级

24.事故后整改的评估

新安法在第八十六条首次提出对于事故处理以后整改情况的评估,要求“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5.风险和隐患的管理

新安法突出了安全生产中风险和隐患的管理,除了双重预防机制的提出以外,还新增了以下两项内容:

一是企业隐患的公开。新安法突出了企业员工对于安全状况和隐患的知情权,第四十一条,要求企业排查的事故隐患通过职工大会、信息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公开并且向有关人员通报。

二是重大隐患报告制度 。明确重大隐患报告制度,不仅是企业报告,也要求有关部门将重大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

26.举报的处理

新安法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更加严肃的对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在第七十七条规定除了原有的举报电话、邮箱以外,还要建立“网络举报平台”。同时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进行移交。

同时要求对于涉及人员死亡的,由政府而不是部门组织核查处理。

27.检察院单独起诉

新安法在第七十四条新增检察院单独起诉的条款,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28.联合惩戒方式

新安法对于安全评价、认证、检测等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罚款力度增加,同时采用了联合惩戒方式,即对“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对于严重违法被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也是在大大加重罚款数额的基础上,实施行业禁入,“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9. 新增处罚事项

新安法新增一些处罚事项,如第九十七条,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第九十九条“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第一百零一条,未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的、以及在风险预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控中的违法事实;第一百零三条高危行业在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方面的违法现象;第一百零七条,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等。

30.罚款金额更高

新安法普遍大幅度提高了罚款数额,有8处罚款增加1倍以上,只有第一百零二条取消了发现事故隐患未整改的对于单位的罚款,增加了对于造成隐患责任人的处罚数额,这样倒逼相关人员落实整改。

31. 违法行为以后直接处罚

将原安法中大量的逾期未改正、拒不执行以及可以处的罚款前提全部改为违法行为发生以后直接罚款;也就是说,修改后,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发生以后,在要求整改的同时,直接处以罚款。而不是以逾期未整改等前提,也没有“可以”的选择项。

32.未整改的连续计罚

对于违法行为新安法采取了更加严格的整改要求,对于违法后拒不整改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且可以按日连续计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