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电话:0757-86283957

新《安全生产法》施行企业安全事故违法成本倍增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18-07-02 分类:安全要闻
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介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今日起施行。省领导将在《南方日报》发表署名文章,呼吁推进依法治安,促进安全发展。

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介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今日起施行。省领导将在《南方日报》发表署名文章,呼吁推进依法治安,促进安全发展。

  据了解,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从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着手,对发生事故单位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高额罚款,两把尖刀直插企业和个人发展命脉,广东省安全监管局表示,鉴于违法成本大增,将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有重大震慑作用,执行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将有力促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对事故单位的责任追究力度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承担赔偿等责任外,还将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处以高额罚款规定:个人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依法投入安全生产费用,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同时,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规定: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等决定,经一定的程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广东省安全监管局表示,此法条针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而增加,以往对于监管对象拒绝执行停产停业等决定时,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复杂,时间也比较长,而重大事故隐患继续存在,容易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施行新《安全生产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能够实现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隐患,这将成为安全监管部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把尚方宝剑。省安全监管局表示必将用好这把尚方宝剑,对于有可能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的事故隐患绝不手软,坚决整治。